开发商是否要保障商品房。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从交货日期算起。”
房屋保修期是指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间。
至于保修期长短,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少于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规定的保修期开发商;如果保修期低于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则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无限制”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对购房者负责保修,但实际保修的是施工承包商承担保修工作,保修期以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商承诺的时间为准。该条所称“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用户手册制度实施规定》;《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商品房销售另有规定的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为:
(一)基建工程、基础工程和房屋结构主体工程,这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工程的质量保证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在《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用户手册制度实施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也明确了部分房屋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主要包括: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撒砂1年;门窗翘曲开裂、五金损坏1年,其他零部件保修期由开发商与用户约定。
开发商对业主的保修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但开发商和业主也可以约定房屋的保修期,但约定的房屋保修期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实施质量保修和住宅用户手册制度的规定》规定的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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