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3.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4.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
5.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
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假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法院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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