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吗
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并不能当然对抗第三人。
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民法典》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夫妻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关于选择财产制的约定。广义的夫妻财产制协议,包括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协议与约定财产制协议。狭义的夫妻财产制协议,是特指约定财产制协议。一般认为,财产制协议是关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实际上,法定夫妻财产制也有约定或协议的情形。法定夫妻财产制协议有两种形式,即明示协议与默示协议。明示协议,即婚姻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默示协议,即婚姻当事人不另行选择约定财产制,双方默示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心合意。因而,夫妻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明示协议与默示合意,也是夫妻财产制协议的范畴。约定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排除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时,根据法定方式在法定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内选择一种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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