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长清区环保局邀请省环保厅政策法规专家张某某为全局工作人员进行新《环保法》辅导讲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环保法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被称史上最严环保法。
未经审批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新环保法中第十九条编制是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张某某介绍,此条是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这是一条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具体规定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本条规定的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是指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己组织编制的自身发展规划。因为政府制定的规划,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执行效力或指导作用,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规划应当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划。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必须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不论该项目建设本身是否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按照本法第61条规定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本法第63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明确了环保部门享有现场检查权
现场检查制度在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中有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新环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权是行政机关进行日常监管活动,实现行政目的的一项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的权力。在环境执法中,现场检查可以督促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治污染;促使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提高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据了解,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包括: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环保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在不同层级其名称不尽相同,主要包括:环保部,省级人民政府环保厅、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局,县级人民政府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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