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就业设施设备费用补贴
1、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5人以上(含5人)且属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
2、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审批通过后,可获所申报项目改造费用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该项补贴资助的用人单位三年内不能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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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以上项目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成立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在受理期内前往所在镇街人社局、村(居)咨询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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