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转让他人所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明显股东”的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明显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否则其股权转让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2]
<1.风险名称:代理所持股份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明显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的法律后果:如果“明显股东”违反与“隐名股东”的约定擅自转让其股权,股东登记在公司章程中的公示作用仍然会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4.防范措施:其实是未经授权的处分,经“隐名股东”认可后才有效,但第三人的诚信(诚信的条件:是否知情、是否付出代价、是否承担责任等),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以先要求“明显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持股协议要求“明显股东”侵权,第二,“明显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时,“隐名股东”在与另一方签订持股协议时,应注意完善相关条款,明确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3]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董事违反转让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后果:转让人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反规定转让股权无效
防范措施:转让人应在条件具备后转让其股权,转让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p>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后果:受让人的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而无效,如果受让人不认真调查,将蒙受损失
4.防范措施: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时,受让人应当认真检查股份的变动情况和职务,以及公司章程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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