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者在缴纳相关税费和缴纳维修基金后选择退房的两种情形:
一种是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因素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另一种则是已经完成房地产权属登记,签订了相关合同。
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况来说,尽管基本原则上支持退税事宜,然而并不排除有某些特例存在。
而针对第二种情况而言,契税原则上已经依法缴纳且无法退还,但是若经过法定程序明确判定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其衍生出来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无效的话,那么已缴付的契税则可能获得部分或全部的退款。
若您有意向申请退还维修基金费用,首先需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的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格,此外,还需附带提交以下资料以供审核确认:
退契税的相应凭证、商品房维修基金退款的审批表由当地房管部门开具、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单位所开具的退还维修基金的统一收据等。
收集齐所有所需的材料后,请您将这些档一并递交给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处进行审查批准。
如无任何问题,该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收讫的公共维修基金转账至您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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