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值班律师在接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区域具有良好的隐私性、安全性以及便捷性,相关部门需提供完备的必要通信设施,以保证值班律师能够实时地与外部世界保持联络。

此外,必须保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能够无阻碍地交流,进而确保其辩护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