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贫弱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发展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
第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在诉讼各阶段,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做到分流诉讼,缩短诉讼时效,减轻诉讼压力,节约诉讼成本。如设立民事法庭值班律师后,当事人到法庭提起诉讼时,就可以先咨询一下值班律师,是否有必要提起诉讼、提起何种诉讼、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及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是什么、如何获得社会律师的帮助等等。值班律师还可以直接帮助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值班律师的当场服务,不仅可以免去当事人在相关部门之间的奔波劳顿之苦,而且为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如何提起诉讼指明了方向。
第二,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利于保持控、辩平衡,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剥夺与否,因而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刑事值班律师可以回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庭程序、法律援助、假释、犯罪和可能判处的刑罚、辩护等问题;帮助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帮助被告人的律师处理法庭事务;会见被关押人员;争取早日释放被告人等。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对于保持控辩平衡,保障刑事判决尤其是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切实维护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有利于改变法律执业者在公众中的形象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
群体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树立律师执业共同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此外,在诉讼各阶段的相关机构内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对广大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活动能够起到有效的专业监督,促使握有国家公权力的广大公、检、法工作人员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第四,从法律依据和法律援助的发展状况来看,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已经成为可能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其他部门法,以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对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介入诉讼的时间阶段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这些都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即时介入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现有实践来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警察讯问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即时法律帮助,不仅不会妨碍警察机关的讯问活动,反而能够以提供程序上的平等保护来消除当事人在实体方面产生的不平等感觉,同时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有利于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是极其清晰明确的。对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此同时也节省了诉讼成本,对于法律从业者的形象也有所提升。以上即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规定规定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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