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值班律师的职责在于向那些无法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其服务范围贯穿于司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如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阶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值班律师有权在上述各阶段与当事人进行接触并会面,但这一权利往往需经由案件办理机构的事先安排,而非可以任意自主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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