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201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违反纪律被开除诉继续履约被驳
宋某因不服公司的开除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1999年11月,宋某开始在四海公司(化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6月,宋某与公司同事纪某发生冲突并殴打了纪某。后四海公司作出决定将宋某开除。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殴打纪某违反了公司纪律。宋某虽主张其未参加过有关公司纪律的培训,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纪律作为合同附件,宋某亦应了解。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四海公司可以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宋某要求四海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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