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某单位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退休后,张女士又到某超市当清洁工继续工作。近日,在工作过程中我不慎跌倒,造成左上肢骨折并住院治疗,应该向原单位还是超市进行赔偿?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首先,张女士与某超市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在上班过程摔伤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看来,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对劳动者的年龄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在达到法定年龄后则退出劳动关系,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等一系列的权利属于就业权的范畴;在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则可以认为是一种社会权。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后者的存在起到了保障就业年龄段的劳动者工作权和就业权的作用。
其次,张女士与某超市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为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应当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张女士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超市要求损害赔偿。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的规定,张女士可以获得的赔偿内容大致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如果经鉴定部门鉴定构成伤残,则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要求单位支付伤残赔偿金。如果张女士认为该事件对自己的精神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则可以要求超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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