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会发〔2014〕23号)第三条规定,“工会经费一律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根据所在地省级工会拨付的经费比例,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工会经费包括:(一)工会为会员和其他职工开展教育、体育、宣传等活动的经费。基层工会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的教材、教材和耗材;员工教育和教师薪酬所需的信息;优秀学生(含自学)奖;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用于开展业余文艺活动、节庆晚会、文艺创作、美术、书法等各种活动,摄影等;文体活动设备、器材、用品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按规定支出伙食补贴、餐费等;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缴纳会费
3.宣传活动。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展览、板报等消费的物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组织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工会报纸、资料费等活动。除上述费用外,还用于工会开展技能竞赛等活动的费用
(2)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为职工开展劳动保护、为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困难职工、为职工送温暖等费用,(三)工会在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习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教材和讲课费;选拔和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与合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济评审会和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家庭建设活动、大型专题研究;经济审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经费、差旅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4)工会用于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维修和信息网络购置建设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大修、信息网络的购置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工会工作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场所。对行政性资本性支出资金不足和基层工会结余资金的,工会经费可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对文化、体育、社会、文化等独立核算机构的补助,工会管理的教育、生活服务和非独立核算机构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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