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5日起,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的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为消费者撑起了一把避免受到损害的保护伞,必将带来一个良好的网上购物环境。
近年来,我国网上购物发展迅猛。1999年底,随着互联网高潮来临,我国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不断上升。2013年,根据商务部监测的3000家重点零售企业中,网络购物销售增长31.9%,增速分别比百货店、超市和专业店高出21.6、23.6和24.4个百分点。2013年双11淘宝总销售额就达350.18亿元。
网购业务的快速发展,超乎很多人的想象。面对这样一个巨大的消费群体,有关法律法规尚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适应这一新的形势。由于当前国内法律和产业结构不平衡,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网购;顾客网购只能看到照片,而货物真的到达手里后,就会感觉和实物图片不一致,因此,不少网购消费者在感受到网购便利的同时,也遇到不少烦心事,在买到了不称心的商品后,难以退货,即使实现了退货,也已经受到了损失,难以维权。人们期盼有更好的法律作后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消费者七天的后悔权,顺应了消费者的诉求和愿望,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促进了网购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因为有了一种基本的权益保障,使得网购消费者不再有后顾之忧,从一定意义上讲刺激了消费者的网购欲,这对于网上店商而言也是一件好事。当然,商家在新的条件下,经营压力加大了。但只要坚持合法诚信经营,就会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如网购新规实施后,可促使商家更加客观描述产品,确保一分钱一分货,可促使商家更加周到细致地为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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