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的普及,网络购物模式已经渐渐为人们所认可,但由于网络购物的远距离付款购物方式也导致了一些必然的购物风险,尤其在没有一致规格限定的商品方面,例如服装、鞋包、装饰品等具有视觉偶合的商品以及在现实购物中所需要模糊购物筛选的商品。在这类似诸多商品中网购通常存在货不对板、品牌难辨、色温货号差异、无法试穿试用来决定最终品质以及更为普遍的售后服务无保障、退换货繁琐等弊端。另外,商家再大打折扣的同时也存在以下风险:实物差距大,消费者购物的主要依据,仅凭浏览网页,消费者很难确定货物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障,商家为达到诱导消费的目的,可能发布不真实信息,如夸大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信息、作出虚假服务承诺等。消费者只能通过语言描述、图片展示等了解商品信息,商家借助夸张的推销辞令、非实拍图片、虚构的交易记录或焦聚优点,遮盖自身缺点,让原本平常甚至劣质的产品,在“粉墨登场”,成为了精美的“畅销品”。
网购风险防范
交易对象:选择商业信誉好、经营规模大、商业信用度高、网民普遍评价优的卖家,这样会把交易风险降到最低。在本地能买到的东西,最好选择同城交易,以便更容易核实卖方的真实情况,一旦商品质量有问题或遭受欺诈,保修、退换、与卖方交涉也方便,并可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对象确认原则:在交易时,一旦取得卖家的联系方式,应该及时与卖家取得联系,注意观察一下卖家的联系方式是否稳定、有效,这样有助于对卖家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如果对卖家提供的付款方式心存疑虑的话,可以请卖家提供一个能联系到的固定电话,在不同时期、分不同时间段打电话以确认其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现在部分地区的小灵通电话与固定电话的号码相似,但可以通过对方地区的查号台进行确认。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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