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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