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任。
(1)如果确定投毒者是单位的员工,单位对其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行为负有监督的职责,投毒者投毒成功说明单位在雇佣人员时存在一定过错,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即使投毒者是外来人,单位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为你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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