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待遇标准对象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顺产
难产
晚育
多胞胎
从业妇女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三个月
增加半个月
增
加
一
个
月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半月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失业妇女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注:本市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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