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被监外执行人员
(一)2003年8月8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003年8月7日前,因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入户。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人员可申请入户。
(二)申报所需的材料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原《户口簿、《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
2、被监外执行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
(2)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决定书;
(3)对在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因无本人固定住所且无亲属户口,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需随其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在异地分局落户的,要提交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编码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与入户地村(居)委会签署的入户承诺书或出具的证明、及被投靠亲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三)办理的程序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经审核有关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被监外执行人员到入户地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后由受理单位逐级呈批,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相关证件到市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领取《办理户口通知,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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