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回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户口。有配偶的,可随配偶落户。属未婚的,可随父母落户。
本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注销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从2003年8月7日起,被判处徒刑人员一律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交验材料
按以下情况之一交验材料。
1、回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刑满释放证明书、居(村)委会证明;
2、回本市原户口注销地之外的派出所辖区落户的,提交原户口注销地的注销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居(村)委会证明,并按以下情况之一交验材料:
(1)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随父母落户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刑满释放证明书、《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关系证明、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配偶或父母户口由市外迁至本市的,可由配偶或父母申请,随配偶或父母落户。
(一)交验材料
1、《刑满释放证明书;
2、居(村)委会证明;
3、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落户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户口已注销,《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注销情况的,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户口未注销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户口已注销,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未注销的,由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居(村)委会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刑满释放证明书、《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关系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一)交验材料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决定书等;
2、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原户口注销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复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复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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