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工厂搬迁后,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合同的,那么单位要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工厂搬迁,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但员工不愿意随迁的。也就是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和员工协商,无法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工厂规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理由辞退员工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辞退员工的,属于违法辞退员工,需要按照2倍的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理由辞退员工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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