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拆迁电力系统补偿标准:1、对工厂无法搬迁的建筑物和地上附属物拆迁的补偿,对于不可搬迁设备的毁坏,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2、包括工厂搬迁的费用、物资的运输费和包装费用等;3、工厂停产停业的补偿,也可酌情包括工厂预期经营的损失;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具体的补偿和奖励金额根据当地的人民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而定。
工厂搬迁和补偿标准
工厂搬迁而员工不去或者不能去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向劳动者支付。
对此法律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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