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
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
退 役 军 人 的 服 务 管 理 : 安 置 地 政 府 负 责 提 供 服 务
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服务,并保障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按照该规定,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应由安置地政府负责提供服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支持,有助于保障其权益,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服务。
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因此,按照该规定,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应由安置地政府负责提供服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支持,有助于保障其权益,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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