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损失赔偿的对象上,指向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使权利人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时的状态,是一种回复原状的保护,保护向既往发生。信赖利益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产生的损失等等。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会如何认定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如下: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其他法定条件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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