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证明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为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逾期不提供证据而不履行的,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有正当理由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相应证据被起诉。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二是被拆迁、强拆房屋的企业面临的困难不同于强拆。强拆是在被拆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强拆,而强拆是在被拆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秘密拆迁。企业被拆迁后,企业将面临以下问题:
(1)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作为原告,在起诉中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为被拆迁,当事人没有法律文书,因此很难确定被告,(2)拆迁时,被征收人难以收集证据。可见,被拆迁人取证困难,那么被拆迁房屋是否无需承担责任?第三,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当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与被拆迁房屋有利害关系;(2)强拆是客观存在的。被强拆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应当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强拆符合法律规定;(二)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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