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需当事人?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这就给被拆迁人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机会。为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往往在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未与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房屋拆迁补偿与搬迁补偿、停业损失等在承租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蒙蔽。
2、承租人未参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为了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即便在知道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也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将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事宜推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之间解决。而被拆迁人则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或者搬迁补助以及停业损失之后认为承租人应得的补偿应自行向拆迁人主张而拒绝支付或者少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认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便显得至关重要了。
拆迁中哪些权益属于出租人,哪些权益属于承租人
1、征收补偿属于所有权人即出租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例已对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费等补偿费用的归属作出规定,为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前述补偿费用原则上应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积极搬迁奖励费属于出租人
关于积极搬迁奖励费。该费用是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规定的政策,是支付给产权人的费用,属于定型化的补偿费用。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及时搬迁是承租人的义务。该费用并非因承租人积极搬迁而产生,因此应属于出租人所有。
3、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承租人损失,出租人应对承租人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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