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遭遇不公平待遇向哪投诉
时间:2023-08-31 09:00:37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遭遇不公平待遇向哪投诉

拆迁不公平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1.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若是对于投诉的结果不满意的,当事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拆迁征地的法律流程解析

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其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拆迁的过渡期是多长时间

房屋拆迁的过渡期1年,在过渡期内,相关部门会暂停房屋过户登记等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n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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