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萍乡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怎么走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市场监管服务窗口作出审批(审核合一)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并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二、萍乡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负责人任职文件
合伙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萍乡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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