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萍乡市企业变更办理的地点
萍乡市开发区玉湖东路行政服务中心
二、萍乡市企业变更的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材料予以退还,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打印全套申请材料交至办理机构,并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构通过网上平台退回申请人,并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或《变更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萍乡市企业变更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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