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采用简易程序,说明双方对案件事实有一致的认识,案件简单。简易程序处理时间短,审判期限为三个月,法院减半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
什么是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2)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本简易程序。
(二):仲裁通知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三):仲裁庭的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四):答辩和反请求
(1)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2)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以上是对仲裁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做出的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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