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时,我们可采取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及提起诉讼等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此外,当法院面临此类民事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有权采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诉讼程序,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用来处理相对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仅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明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下,起诉方式、受理案件流程以及传唤方式都更为简洁便利。
同时,审理过程实行独任制,程序简化。
3.在法院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确保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
(2)需要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案件;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此外,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并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无权通过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全文5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