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方迟延支付房款,经过卖方催告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没有支付房款的,卖方是可以与买方解除购房合同的。
合同解除后,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则卖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交了房款却无法过户青岛七旬老太讨回公道
5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协助原告王老太太(76周岁)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7月17日,原告王老太太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人民币47000元,但被告未写收据。此后,原告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搬入该房屋实际居住,但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被告提出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未支付房款就搬进居住,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如果原告不支付购房款,被告不可能将户口迁走并让原告进住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原告王老太太只有将购房款47000元一次性给付被告王某后,原告才能将户口迁入该房屋,被告将户口迁出。现原告自1997年7月至今实际居住于该房屋,且双方各自已将户口迁入迁出。从上述事实分析判断,可以推定,原告已将购房款47000元实际交付被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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