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业主所购置的房产交付日程产生了延期的情形,首要步骤是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函,以此提示对方有关事宜。在经历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催告后,若开发商仍然未能够切实履行其交付房屋的义务,此时全体业主便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除此之外,业主还可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条款,依法合规地向开发商提出双倍返还定金及其他任何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违约赔偿责任等方面的合理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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