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通常情况下,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适用法定”的原则,应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执行。若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则可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依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无统一的衡量标准,但是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若因开发商长期逾期交房而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违约金,进而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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