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如果职工确认工伤复发需要治疗,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受到影响,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会支付。其他相关费用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确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则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受到影响,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会支付;其他相关费用,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 伤 复 发 后 如 何 申 请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或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或者需要住院休息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达到出院标准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原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待遇。
因此,工伤复发后,工伤职工应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活护理待遇。工伤职工应保存好原始票据和诊断证明,并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复发情况,以便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复发后,工伤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活护理待遇。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复发情况,以便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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