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纠纷解决规定: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并在保险单中载明:(1)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收到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提出的索赔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索赔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同意或实际赔偿。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索赔,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辩护或处理仲裁、调解事宜。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机构的调解或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认的结果为依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交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权利人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证明等必要文件。被保险人应当提交原保险单、索赔申请书、消费者索赔报告、赔偿项目清单、证明文件或者责任认定材料,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合理要求作为索赔依据的付款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5。发生保险事故,发生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占全部相关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的预付款。
6。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被保险人;对负有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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