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四大原则
时间:2023-06-22 22:22:01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程变更不违制度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在不违背各项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制度是制约工程随意性出现的束带,包括国家和省市的相关工程建设制度,也包括发包方的内部建设管理制度。违反制度约定进行工程变更或者处理工程变更,不按照变更审批流程处理,会造成资料脱节、手续不全、工程结算难处理、难以通过审计等情况,必然会给工程造成损失。

(二)工程变更不更改建设规模与标准的原则

通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后的建设工程,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规模与标准。有些发包方在施工中为了追求装饰效果任意提高装饰装修标准,或者肆意扩大建设规模,最终导致三超现象产生,工程验收难通过,结算困难。如确实需要,应按照审查程序,再经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工程变更不随意的原则

每个工程变更的都对应着工程造价的变更,关乎到企业的资金投入与效益,所以工程变更不能马虎,更不能随意,应认真对待每一条变更,健全手续,保证不留漏洞。因为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应顺延。

(四)工程变更尽量避免、能少则少的原则

工程变更管理是施工过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变更常伴随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虽然合同中有约定工程变更的处理方法,但在工程中应尽量避免,能少则少。工程变更都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和结算风险,工程变更越多,风险越大。

一、工程量未结算纠纷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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