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修的质地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同家有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怎么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既要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又要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要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效力。要正确区分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要妥善处理黑白合同问题,在裁判结果上,不能使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
2、在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区分过错责任来结算工程款,而非一律以实际履行的合同来计算工程款,否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积极促成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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