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发放的年终奖有资格被列入劳动赔偿范围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实际计算基准应当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其中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各种形式的货币性收入。因此,尚未发放的年终奖作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有权利被包含在内并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劳动者期望将尚未发放的年终奖纳入工资基数以计算经济补偿金,那么他们必须先在仲裁请求中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该笔年终奖的诉求,随后才能进一步主张经济补偿金。
另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已经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域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并且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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