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如果工人违反了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他应赔偿雇主以下损失:
(1)雇主为招聘他而支付的费用
(2)如果双方另有约定,雇主支付的培训费用应按照协议处理
,因为雇主有提供培训的法律义务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且员工培训后通过劳动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的,培训费用的补偿按培训费用总额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
(3)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的比例不得低于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擅自离职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可能涉及的具体赔偿包括上述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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