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等情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其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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