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的扶养人有其他住房,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他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愿意为其提供廉租房或降低租金时,可以执行唯一一套被执行人的住房。执行通知送达后,已给予三个月宽限期,执行人以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
1.执行被执行人的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判断一套住房是否符合被执行人的执行条件?"
判断一套住房是否符合被执行人的执行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其房产权属、价值、是否存在限制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等因素。首先,需要查明该住房的房产权属,如果为被执行人所有,可以作为执行财产。其次,需要评估该住房的价值,以确定执行的金额。此外,还需要检查是否存在限制执行的情形,如抵押权、优先权等。最后,需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以确保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判断一套住房是否符合被执行人的执行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这需要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只有当一套住房完全符合被执行人的执行条件时,法院才能对该住房进行执行,以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住房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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