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存在及定金责任处理的相关问题,如若该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其所附带的定金罚则亦将失效。在此情况下,从合同——即定金合同或定金罚则条款,应被视为主合同的附属品,当主合同无效时,作为从属部分的定金合同也将失去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如果在定金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可根据此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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