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上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进行出口货物增值税核算须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还应设置“进项税”、“销项税”、“免抵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其核算举例如下: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9%,2007年9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额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到价税合计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USD50万,前期出口货物本期收齐出口单证销售额和本期出口单证齐全销售额合计USD60万。外汇人民币牌价为7.3。
有关增值税业务核算如下:
(1)购进货物的核算: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2)内销业务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3)出口销售的核算:
借:应收外汇账款36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3650000
(4)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7.3×(17%-9%)-0=292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9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2000
(5)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当期应交增值税额=170000-(850000-292000)-50000=-438000(元)
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38000元。(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此过程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6)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000×7.3×9%-0=394200<438000元
当期应退税额=394200元
当期免抵税额=0
借:应收出口退税394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9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为借方43800元,即为下期抵扣税额。
【例2】若例1中当期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前期出口货物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本期单证齐全销售额合计USD40万,其他条件不变。
有关增值税业务核算如下:
购进货物、出口销售业务、进项税额转出业务核算同例1。
(1)内销业务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2)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当期应交增值税额=510000-(850000-292000)-50000=-98000(元)
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98000元。(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此过程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400000×7.3×9%-0=262800元>98000元
当期应退税额=98000元
当期免抵税额=262800-98000=164800(元),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98000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免抵税164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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