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发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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