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质押物的风险控制
(1)质押物的质量需要满足质权人风险控制的要求[4]。质权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物质量稳定;二是质物价格稳定;三是质物处置方便,即流动性强。一般生产基础资料,如矿石、粮食作物、铸钢件、大型设备等。(2)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理。根据质押合同是否正常终止,可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非正常终止合同。因货物实际价格低于质押金额的,质权人可以通知出质人调整质押,保证货物实际价格不低于质押金额。出质人履行质权人请求的,合同继续履行。出质人逾期不履行质权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行使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二是合同正常终止。监管账户存款不足以偿还质押物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可以是物流公司)处置货物,追偿质押物本息。货物处分后,如有余额,应当返还出质人;不足冲抵质押物本息的,质权人保留向出质人追偿的权利。监管账户存款足以支付质押物本息的,质权人转让质押物本息后,应当返还仓单质押权。在处分上述货物时,质权人有权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处分货物。
3.2质押评级与定价
传统质押货物根据货物的历史价格和折现率确定质押金额[5]。其中,质押率一般根据历史价格波动率确定,二者呈负相关。这种质押价格的确定既不考虑不同抵押物的质量波动,也不考虑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加大了质权人的风险。
质权人可以自行建立征信系统,也可以利用公共征信平台信息确定出质人的信用等级,同时将出质人的信用等级与质押率、质押金额两个指标挂钩。不同出质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出质率和信用额度。根据授信额度确定出质人的最高质押金额。对于出质人的出质要求高于出质限额的,质权人可以通过追加出质金额来缓解出质人的特殊资金需求。根据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双重限额对控制出质人违约风险的具体效果有待进一步研究。
3.3质权人、出质人和物流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仓库的监管是整个仓单质押活动的薄弱环节。物流中心不依赖质权人的利益。如果质权人与物流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有效规范,势必阻碍质权人权利的有效行使。为保证质保权人监管权的有效形式,出质人有必要与物流中心达成《仓储监管协议》,作为办理仓单质押业务的前提。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入库后,物流中心应出具专用的质押仓单,并在仓单上注明质权人,以区别常规仓单。票据赋予质权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货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为进一步规范物流中心的行为,质权人可以要求物流中心与其签订质押相关人权利义务协议,从而建立明确的物流中心与质权人的法律关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在质押仓单有效期内,不得以未付仓储费等理由拒绝质权人行使权利;非质权人不得提货;物流中心应为抵押物单独记账质权人审计的目的。
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当签订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质押协议除一般权利义务条款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一是保证金制度。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在合同期满前的规定时间内,将相当于质权人应收款的保证金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以保证质权人按期行使权利。第二种是强制收尾线[5]。为降低质押风险水平,质权人一般规定质押金低于货物实际市场价值,比例上限约为60%~70%[6]。此时,出质人没有违约动机。如果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低于质押金,出质人认为这种趋势不可逆转,出质人违约动机强烈,质权人可能无法收回质押金。因此,质权人有必要规定,当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低于质押金时,质权人可以要求行权或者要求出质人返还部分质押金,以保证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质押金。当然,由于非标仓单产品没有类似期货市场的统一市场价格,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确定价格。由于大宗商品价格的区域差异较大,类似商品的区域市场价格可以默认为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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