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拆迁应该纳税吗?
时间:2023-07-01 19:05:13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规范政府因城市规划、水库建设等公共利益而获得的企业搬迁补偿金的财政处理,由财政部负责。通知规定,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的押金利息转入专项应付款。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清算业务核算,净损失作为应付专项账款核销。员工安置费用直接核销应付专项账款。搬迁后,如应付专项款余额,按资本公积金处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分担;专项应付款不足的,确认为当期亏损。因此,搬迁补偿能否产生利润,取决于拆迁补偿是否由政府分配,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

增值税免税企业收到专用发票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免税企业收到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1、增值税免税企业,一般要求对方不开票专用发票,如果开具了就要去验证然后再转出进项税;

2、增值税免税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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