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2、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二、办理材料
1、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2、必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1、委托邀请或聘用单位办理的提交。2、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提交原件。
1、委托人签名或盖章。2、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3、委托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1、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2、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3、委托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4、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1、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2、必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1、内容真实、完整。2、加盖公章、提交原件。
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附贴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不含申请表中所贴相片。
1、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2、必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1、核验原件退回、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2、必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智慧新城任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台湾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大陆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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