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过错方不能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三者不是该赔偿责任的主体。
婚姻无过错方,获得精神赔偿
婚姻无过错方,如何获得精神赔偿?李女士结婚10年后,丈夫管先生竟在外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为此,李女士怒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管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抚慰金3500元。据悉,此案是本市首例因配偶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离婚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件。
案情回放
1988年,李女士与丈夫管先生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生下了女儿。1998年以后,管先生开始经常不回家,李女士还收到了匿名信,说其丈夫在外有女人,对此,管先生均予以否认,为此事两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隔阂。
2001年5月,管先生亲笔写下悔过书,李女士原谅了丈夫。然而,从此以后,管先生并没有收敛,在家里对李女士一不顺心就打,并在外面继续和他人同居,并与2005年2月生育一子。
2004年9月,李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管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元。管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李女士所述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予以否认。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以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管先生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子所致,管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法院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证明管先生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女士主张的事实,管先生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法院对管先生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李女士要求管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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