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改变了以往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全额收缴供热费。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用于职工供热的费用作为供热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或报销),补贴(或报销)标准和方式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供热补贴可在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对企业职工集体住宅楼所在单位没有进行分户供热改造,供热企业不具备走收到户条件的,新办法规定暂由企业交付采暖费。待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完分户供热改造后,由职工交付供热费。
对破产企业的人员,新办法规定破产企业自破产终结之日起(以法院裁决书裁决为准),企业人员的供热费由个人全额支付。改制和关停企业的职工的供热费也由个人全额支付。
吉林市供热报停新规定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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